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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世玉与被申请人李彦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世玉,李彦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79号申请人:马世玉被申请人:李彦龙申请人马世玉与李彦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彦龙驾驶的青HL03**号颐达小型普通客车(价值3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彦龙驾驶的青HL03**号颐达小型普通客车(价值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