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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夏琳诉被申请人李晓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夏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3民特11号申请人:李夏琳,女,汉族,生于2010年5月14日。法定代理人:李道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8日。申请人李夏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夏琳称,被申请人李晓兰与申请人的父亲李勇,于2009年3月同居生活,于2010年5月14日生育李夏琳,2009年农历腊月李勇因车祸受伤,于2011年9月份去世,李勇死后李晓兰在当年过年时把李夏琳从外省送了回来,过完年在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被申请人李晓兰现在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现特申请宣告李晓兰失踪,并确定李道成(申请人李夏琳之祖父)为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晓兰,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3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三渡镇水洋村二组,原住四川省邻水县关河乡活龙村1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03137221。系申请人李夏琳的母亲。在申请人的父亲李勇病逝后,2012年2月,被申请人李晓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夏琳申请宣告李晓兰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登报发出寻找李晓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晓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晓兰自出走至今已经四年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夏琳作为李晓兰的子女,现申请宣告李晓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晓兰失踪;二、指定李道成为失踪人李晓兰子女李夏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