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3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友德、郭云华与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德,郭云华,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3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德。申请执行人郭云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株木山)。法定代表人魏峙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友德、郭云华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