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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念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刘念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90号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耀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昭起,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念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念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