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何常生与李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常生,李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73号之一原告:何常生,职工。委托代理人:闫德兵,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诗。委托代理人:孔令兵,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98号永泰大厦0801室。负责人:邢令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相存。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鲁1791民初7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何常生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宵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