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菊英与熊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英,熊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13号原告:陈菊英,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熊佑林,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子湖区。原告陈菊英与被告熊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菊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菊英撤诉。本案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陈菊英负担。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