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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王江红、汪盼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王江红,汪盼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被执行人王江红。被执行人汪盼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江红、汪盼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江红、汪盼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红、汪盼水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房产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在工商部门无注册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8323.81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