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恢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芳胜与被执行人刘巍、段萱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胜,刘巍,段萱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恢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芳胜,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刘巍,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段萱萱,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申请执行人张芳胜与被执行人刘巍、段萱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7日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11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向多家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辖区内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因被执行人段萱萱拥有址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阳明山庄社区阳明小区×××栋×××室房产,2012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12月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委托法院案件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期限才委托执行,不予接受而退回案件。2012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刘巍、段萱萱交纳执行款10000元,尚欠债务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芳胜要求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委托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