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卓某某容留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600号罪犯卓某某,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卓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卓某某等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卓某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卓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卓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