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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弘、高玄与詹仁海、陈燕、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弘,高玄,詹仁海,陈燕,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079号原告郑弘,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高玄,女,194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岚生、陈巧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仁海,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燕,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辉,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弘、高玄与被告詹仁海、陈燕、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弘、高玄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弘、高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8元,减半收取6754元,由原告郑弘、高玄负担。审判员 黄 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