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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基泉与被执行人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基泉,宋军,陈伟胜,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孙基泉,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军,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伟胜,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冬梅,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海阳市。申请执行人孙基泉与被执行人宋军、陈伟胜、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基泉以(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冬梅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冬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宋冬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冬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冬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冬梅的银行存款31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