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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甲、邓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甲,男,汉族。被告邓某乙,男,汉族。被告邓某丙,女,汉族。被告邓某丁,女,汉族。被告邓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