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甲、邓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甲,男,汉族。被告邓某乙,男,汉族。被告邓某丙,女,汉族。被告邓某丁,女,汉族。被告邓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