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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增锋与郭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锋,郭宗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07号原告:张增锋,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宗领,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张增锋与被告郭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增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增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