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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余丽颖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余丽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902民督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临沧市。负责人:普文学,男,该单位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玲,女,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艳,女,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余丽颖,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沧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余丽颖于2004年2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139000元,期限为二十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归还借款4640.64元后,剩余借款本金134359.36元未还,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依据(临)农银按字×××《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凭证》、临建证字×××号《房地产抵押预登记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出具的《委托资产处置信息系统本息结算单》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余丽颖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借款本金134359.36元、利息198273.97元(2004年2月4日至2016年10月13日止),两项合计332633.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余丽颖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2633.33元。申请费2080元,由被申请人余丽颖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桂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