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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喻进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进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进平,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进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进平及其辩护人谭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喻进平无证驾驶一辆套牌鄂A×××××的大货车去到东莞市企石镇东山西安村西安路正兴轮胎对出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途造成廖某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所受的损伤已达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喻进平逃离现场。2016年6月13日10时许,喻进平到本市企石镇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喻进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喻进平已赔偿被害人廖某人民币150000元,且获得廖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喻进平在法庭上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喻某1的证言,证人喻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协查通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喻进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各一份,用于证实被告人喻进平的赔偿情况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喻进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喻进平主动投案、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喻进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进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进平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喻进平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喻进平在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喻进平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该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喻进平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喻进平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喻进平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喻进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进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伟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