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祝成与任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成,任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6706号原告:王祝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祝峰。原告王祝成与被告任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祝成的诉讼代理人顾海兵、被告任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4日,被告因资金��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对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任祝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条子虽为其所出具,但钱在原告亲姐姐王小琴手里。去年腊月二十八王小琴回家,把所有的钱都带回娘家了。被告与王小琴于2014年11月订婚,但至今未领结婚证。2015年3、4月份,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任祝峰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祝峰出具借条即明确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任祝峰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被告尚应偿还原告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王祝成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祝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两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辉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