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尤开放、何红霞等与黄周武、余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开放,何红霞,黄周武,余妙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535号原告:尤开放,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原告:何红霞,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周武,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饶平县,住饶平县。被告:余妙霞,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原告尤开放、何红霞与被告黄周武、余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尤开放、何红霞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两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开放、何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74.62元,减半收取487.31元,由原告尤开放、何红霞负担。审 判 长  郑潮坤代理审判员  卢秀樱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