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庆荣与钱卫、方月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荣,钱卫,方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林庆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钱卫(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2********),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幢****室。被执行人:方月花(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0********),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林庆荣与钱卫、方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庆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钱卫去向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方月花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支付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钱卫、方月花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庆荣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0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审 判 员 吕贤显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