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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芳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7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芳炎,曾用名杨锋,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冈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芳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芳炎伙同“福建佬”(另案处理)经商量,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蓝波湾网吧伺机盗窃。见被害人张某在网吧椅子上睡觉,“福建佬”负责看风,杨走到张的身边,盗走张放在裤袋里的iPhone6s手机1部(约价值4188元)。得手后,杨芳炎二人逃离现场并销赃。2016年5月20日17时许,杨芳炎来到高飞网吧时被网吧工作人员认出并报案,民警到场后将杨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缴回。经查,被害人称涉案手机购买价格为4188元,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手机价值480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以上事实,被告人杨芳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芳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芳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芳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杨芳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4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姣姣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