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朝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朝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316号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下密地四村。法定代表人王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朝国,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朝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