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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青山、胡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山,胡景,何青华,韩飞,韩荣先,韩召春,陈令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516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青山,农民。被告胡景,农民。被告何青华,农民。被告韩飞,农民。被告韩荣先,农民。被告韩召春,农民,被告陈令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山、胡景、何青华、韩飞、韩荣先、韩召春、陈令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