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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亮与被执行人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亮,于财良,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亮,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财良,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福军,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敏亮与被执行人于财良、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敏亮以(2016)鲁0683民初第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军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