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亮与被执行人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亮,于财良,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亮,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财良,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福军,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敏亮与被执行人于财良、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敏亮以(2016)鲁0683民初第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军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