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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光信达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樊潇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原市光信达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樊潇瑜,刘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47号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56号太原市服装鞋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市光信达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46号楼705室。法定代表人:朱成刚,总经理。被申请人:樊潇瑜,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刘美仙,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樊潇瑜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6号5幢3单元3××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潇瑜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6号5幢3单元3××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