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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长富与马建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富,马建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18号原告:马长富。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建山。原告马长富诉被告马建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马长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富诉被告马建山侵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马长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长富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