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福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陈福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244号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号柳城印象酒店**楼。负责人杨开严,该所执行主任。被告:陈福康,男。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福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陈福康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律师费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康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