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菊与梁伟、陈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梁伟,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108号申请人:王菊,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淮南市楠溪宾馆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中都华府48-4-501室,身份证号:342128197302210729,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梁伟,男,1983年9月11日生,安徽省肥东县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陈艳,女,1979年3月8日生,广东省潮安县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其他一般情况不详。申请人王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00000元。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艳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1幢19层1904室(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108.86平方米)、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香槟花园1幢-5幢地库-1层车-1063(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建筑面积:38.35平方米)及位于淮南市嘉鹏领城33栋33603(不动产权证号:12003170号,建筑面积:175.58平方米);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伟在徽商银行账户(账号:62×××50,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银行账号:62×××70,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内800000元存款。申请人王菊以段宗超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中都华府48栋507室(权证字号:房地权淮田字第01001714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陈艳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1幢19层1904室(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香槟花园1幢-5幢地库-1层车-1063(房权证合蜀字第××号,建筑面积:38.35平方米)及位于淮南市嘉鹏领城33栋33603(不动产权证号:12003170号,175.58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梁伟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银行账号:62×××50,冻结期限为一年;2、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银行账号:62×××70,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段宗超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中都华府48栋507室(权证字号:房地权淮田字第01001714号,建筑面积1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一、二项查封、冻结财产价值或银行存款合计8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王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