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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何智南张绪东与邓文峰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东,邓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异25号案外人:何智南,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张绪东,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邓文峰,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办理何智南,张绪东申请执行邓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智南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由李继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川、张青春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4日共同负责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查。案外人何智南、被执行人邓文峰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张绪东未到庭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听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何智南称:被执行人邓文峰与案外人已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被执行人邓文峰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99号4栋14楼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申请法院解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99号4栋14楼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东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邓文峰称: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查明,案外人何智南与被执行人邓文峰于2012年11月5日经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1、现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蝶飞路28号英国小镇玫瑰园6幢3单元住房一套,面积:93.64平方米归被执行人所有。2、现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幢14楼9、10、11号写字间,归被执行人所有。3.位于温江区万春镇国色天春住宅三期4幢1单元19层、3层房屋各一套归案外人何智南所有。4、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幢14楼12/13号写字间归案外人所有。本院在执行张绪东与邓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渝0235执字第7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邓文峰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99号4栋14楼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99号4栋14楼房屋,其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各占50的份额。以上事实,案外人何智南提供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何智南与被执行人邓文峰于2012年11月5日离婚协议并经有权机关登记离婚。本案发生时,案外人何智南与被执行人邓文峰已经有权机关登记离婚,被执行人邓文峰所欠申请申请人张绪东的债务发生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登记离婚之后,案外人何智南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案外人何智南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何智南的异议成立,本院(2016)渝0235执字第747-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邓文峰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99号4栋14楼房屋的部分,中止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继平代理审判员  张青春代理审判员  丁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