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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顾连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连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2306号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生。被告:顾连德。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连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2.00元,减半收取计1791.00元,由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