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顾连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连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2306号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生。被告:顾连德。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连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2.00元,减半收取计1791.00元,由原告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