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秀莲与陈明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莲,陈明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财保10号申请人:吴秀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鹏。被申请人:陈明金,男。申请人吴秀莲与被申请人陈明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秀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明金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K×××××的重型仓栅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人李其湛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座落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号)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秀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秀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岑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