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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异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市辽梅煤炭销售处与吉林市西关热电厂买卖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梅煤炭销售处,吉林市西关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异136号异议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玉章,主任。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辽梅煤炭销售处法定代表人姚文义,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西关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韩增玉,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辽梅煤炭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西关热电厂买卖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称,2001年吉林市交通局修建绕城公路,占用了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三号灰坝储灰池。该区域土地所有权我方和部队一直存在争议,异议人认为该补偿款异议人有权主张,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灰坝款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辽梅煤炭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西关热电厂买卖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以(2008)梅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吉林市西关热电厂在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灰库补偿款200万元。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梅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梅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通化中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认为该补偿款其有权主张权利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08)梅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其在本案中仅仅提供图纸复印件1份,故其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二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