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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广冬,梁书兰与李浩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冬,梁书兰,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冬,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执行人:梁书兰(系原告李广冬妻子),女,汉族,1956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浩(系原告李广冬、梁书兰儿子),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冬、梁书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浩(2016)新0106执1056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广冬、梁书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头执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灵燕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