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鑫、周桃林等与滁州市益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周桃林,朱明海,王成东,张作兵,唐开瑞,滁州市益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周桃林,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朱明海,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王成东,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张作兵,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唐开瑞,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滁州市益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易志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周桃林、朱明海、王成东、张作兵、唐开瑞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益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来劳人仲裁字(2016)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来劳人仲裁字(2016)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