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淑芝与董敬刚、陈光雷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芝,董敬刚,陈光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2644号原告:李淑芝,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董敬刚,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海市。被告:陈光雷,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暂住地锦州市。原告李淑芝与被告董敬刚、陈光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芝,被告董敬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3,4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8日,被告在承包北票市金石欧韵蓝湾工程时,原告为二被告做劳务,二被告拖欠我劳务费23,4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被告董敬刚辩称:我欠原告劳务费23,440元属实,此欠款与被告陈光雷无关,我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给付能力,同意分期偿还。被告陈光雷未作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陈光雷以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承包建筑北票市金石欧韵蓝湾二标段工程,被告陈光雷将其中的钢筋活包给被告董敬刚,被告董敬刚雇佣原告等人作劳务。2014年6月28日工程结束后,被告董敬刚给原告出具欠条,总计欠原告劳务费56,440元,被告陈光雷的工地负责人白云槐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金石欧韵蓝湾二标段项目经理陈光雷”章。书写欠条后,被告先后两次给付原告劳务费33,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23,440元。被告陈光雷的工地负责人白云槐在被告董敬刚出具的欠条上签名并加盖“金石欧韵蓝湾二标段项目经理陈光雷”章,可以视为被告陈光雷承认欠原告劳务费。被告陈光雷未提供已经结清欠款的证据,故应当与被告董敬刚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为二被告提供了劳务,二被告应当支付劳务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就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敬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淑芝劳务费23,440元。被告陈光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董敬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