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538号原告:冯某。法定监护人:庄利稳,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特别授权。被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第二村民小组,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负责人:倪长安,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李 澈 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宗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