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修求与深圳市好万佳商务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求,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641号原告王修求,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天门。被告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碧湖路1号新田花苑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何必芬。被告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碧波花园A30一层。法定代表人何必芬。原告因被告销售的百欢三鞭酒、百欢壮腰酒、百欢风湿灵酒的生产许可证过期,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赔偿原告王修求1,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深圳市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