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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恒春与李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春,李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恒春,男。被执行人:李革娟(又名李倩),女。本院在执行刘恒春与李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革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恒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革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李革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3日将李革娟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革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