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吕椰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椰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椰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21986********,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天镇县米薪关镇油房夭村***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29日因盗窃,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7月12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6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椰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吕椰生窜至失主吕库家中,趁吕库熟睡,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发动院中的嘉仕达牌电动三轮车,将价值2480元的三轮车盗走,后将所盗三轮车低价卖于董朋山,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吕库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天镇县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椰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雪峰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贾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