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于峰峰,郑永生,郑淑媛,郑建,缪娟,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沿江公路)。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永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峰峰。被执行人:郑永生。被执行人:郑淑媛。被执行人:郑建。被执行人:缪娟。被执行人:陈明。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于峰峰、郑永生、郑淑媛、郑建、缪娟、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3866.53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于峰峰、郑永生、郑淑媛、郑建、缪娟、陈明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9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明名下位于南通市工农北路18号金海岸附1幢2009室、403室、405室、505室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淑媛名下位于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304室、404室、405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于峰峰名下位于南通市虹桥北村58幢102室、银花苑48幢1105室及阁楼05室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五峰工贸有限公司、于峰峰、郑永生、郑淑媛、郑建、缪娟、陈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南通汤姆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99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明名下位于南通市工农北路18号金海岸附1幢2009室、403室、405室、505室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淑媛名下位于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304室、404室、405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于峰峰名下位于南通市虹桥北村58幢102室、银花苑48幢1105室及阁楼05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