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4520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罗某,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罗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我们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2003年被告曾离家出走一次,后被找回。可是不到一个月,被告再次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罗某离婚。被告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临莒结字第100404号),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7月12日,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另查明,被告罗某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为证,并经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故发生纠纷,被告罗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谦实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人民陪审员  李连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子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