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桑利君与王阿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利君,王阿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桑利君,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阿三,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利君与被执行人王阿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王阿三尚欠申请执行人桑利君借款1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阿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阿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