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余则运输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279号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余则,男。关于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余则运输毒品罪财产刑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云28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移交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00元,合计10,0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则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执行人余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则在中国农业银行勐遮黎明支行账户6228413330046326610内有存款3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余款7050.00元被执行人余则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执2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岩温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