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梅拥军与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拥军,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8556号原告梅拥军,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邓远华。委托代理人邓慧,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梅拥军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军华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拥军的委托代理人沈萍,被告军华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邓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拥军诉称,原告2014年3月12日因工受伤,是工伤九级职工。2016年1月6日至12日在仁寿县骨科医院住院取内固定术,住院天数6天,产生医疗费4622.18元。原告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取内固定费用4627.18元;2、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480元;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被告军华经营部辩称,既然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那么梅拥军的胜诉权已经消失,应当驳回梅拥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梅拥军与军华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军华经营部未为梅拥军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3月12日下午15点左右,梅拥军在军华经营部量力胖哥金属加工厂上班,在工程过程中被地卷机副板掉下砸伤左脚。经送往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建人民医院)救治并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骨折;2、左腓骨远端骨折。2015年5月18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梅拥军受到的前述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6月1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梅拥军的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2016年8月4日,梅拥军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梅拥军提出的前述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梅拥军的前述劳动仲裁申请,随后梅拥军诉至本院、另查明,梅拥军于2016年1月6日至仁寿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左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该内固定系梅拥军为治疗本案工伤时加装),于2016年1月12日出院,梅拥军支付了医疗费4627.18元,梅拥军除向本院起诉要求军华经营部支付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也另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军华经营部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另案现尚未作出判决。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不予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因梅拥军的伤情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故梅拥军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因军华经营部未为梅拥军购买工伤保险,故梅拥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军华经营部支付。梅拥军要求军华经营部支付医疗费4627.18元,因梅拥军出示的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足以证明梅拥军支付了4627.18元是用于治疗前述工伤,故本院对梅拥军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梅拥军要求军华经营部支付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因梅拥军住院治疗6天,且按照护理费每天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6元的标准计算合理,故本院对梅拥军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拥军支付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的医疗费4627.18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共计5203.1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都市金牛区军华金属制品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