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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金宏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6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本市宝山区。辩护人常海防,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请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进行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奋旺实业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金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接受上海奋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五份,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28,974.36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501,9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2,925.64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林立滨等人的供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资料、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银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金某某出具的被告单位宝日公司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金某某,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在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应纳税款、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宝日钢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