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丘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9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丘某,绰号恶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埔河村双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2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丰顺县汤西镇河西村高砂别墅附属楼二楼KTV房间内容留被告人丘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5月8日凌晨,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别墅KTV房间内现场抓获包括被告人黄某、丘某在内的吸毒人员18人,查获两包毒品及吸毒工具一批,并从丘某驾驶的白色锐志汽车上的赤色手抓包和黑色手提包内分别查获两包毒品。被告人丘某自称查获的四包毒品系由其于2016年4月10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一酒吧内以3000元向一保安购买的,并于当晚由丘某带至黄某别墅KTV房供吸毒人员吸食。经鉴定,查获的四包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毒品总重139克)。另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丘某因吸毒行为被丰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查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线索。丰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被告人黄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证人张某、原某、陈某、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翁某、施某、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梅市)公(司)鉴(化)字(2016)05013、05018号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举信、立功核实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黄某、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丘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三、随案移送的手抓包、手提包各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优先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