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祖影、孙承和与孔凡竞、孙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影,孙承和,孔凡竞,孙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29-1号申请人孙祖影。申请人孙承和。被执行人孔凡竞。被执行人孙淑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凡竞、孙淑香的银行存款620797.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