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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汉兴与被申请人杜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汉兴,杜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财保57号申请人赵汉兴,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8日,河南省临颍县人,无业,住本区幸福街.被申请人杜玉,男,汉族,河南省新菜县人,无业,住金川区白家嘴村七社。申请人赵汉兴与被申请人杜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汉兴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玉在兰州银行的129000元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桂霞以其银行存款13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玉在兰州银行的存款129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桂霞提供的在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的存款105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永昌西路支行的账号为XXX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