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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886张某某诉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886号原告张某某,男,201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巴林左旗。法定代理人崔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