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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平与被告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平,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871号原告:胡秀平,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樊埝前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负责人:王恒波(王演习),职务:该社区主任原告胡秀平与被告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胡秀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胡秀平负担。审判员  郑海港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