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铁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21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县大鹏路中路。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力烽,男,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铁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照先组。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铁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湘潭县卫生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潭卫公罚字[2015]第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潭卫公罚字[2015]第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铁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10年5月起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朝阳路开办湘潭县易俗河镇创艺专业美发店至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李铁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四)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李铁虎作出潭卫公罚字[2015]第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8月26日经催告,被执行人李铁虎仍未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加处罚款伍仟伍佰元,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湘潭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李铁虎作出的潭卫公罚字[2015]第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潭卫公罚字[2015]第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李铁虎应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加处罚款伍仟伍佰元,合计壹万壹仟元整。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李铁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魏文人民陪审员 周 豆人民陪审员 汪秀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博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