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温清娣招摇撞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清娣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47号罪犯温清娣,女,1979年6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清娣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应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清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温清娣本次退赔人民币400元。本院认为,罪犯温清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温清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清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退赔人民币4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